|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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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dl-zxtm.com 安监站文件 2009年9月29日 |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建设厅 文件 辽公通[2009]74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 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沈铁、辽河、机场公安局,各市建委、局: 现将《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辽宁省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一)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 (二)施工和管理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 (三)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气瓶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 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查后和义务。 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材管理等各项制度。施工现场必须按照动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度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明火动用的审批手续。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已签施工合同的约定,解决建设项目有关消防安全的资金投入。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项目监理部总监工程师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对施工单位制订的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和整改措施进行审查,履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理职责; (三)发现火灾隐患要立即通知和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九条 电工、电焊工、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和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保管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包括消防安全等内容的安全培训,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六)消防器材和其它灭火设施的配置清单;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组织疏散人员和扑救火灾。 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的有关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 第三章 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平面布局应当以在建工程为中心,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材料堆放区、仓库区及临时生活办公区、废品集中站等区域,设置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四条 建筑物高度超过30米时,施工单位应当设置临时消防供水系统,临时消防供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临时消防供水系统应当由消防水源、高压水泵、供水主干管、消防竖管、水泵接合器(或消防接口)、阀门等组成。 (二)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消防用水,施工用水池可做临时消防水池,但应确保使用方便,当消防水源不能满足灭火需要时,应增设临时消防水箱。 (三)高压水泵应根据可靠性和安装场所、消防流量、扬程等综合因素选用离心泵或深井泵,水泵驱动可采用电动或柴油机。 第十五条 消防竖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设置与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进度一致的消防竖管,消防竖管的设置数量应按照每层消火栓保护半径不大于25米的原则确定; (二)消防竖管应靠建筑外墙的外侧设置,或在建筑内适当位置设置,但不应影响建筑主体结构。消防竖管应在每层楼板处固定,满足使用时的稳定性要求; (三)每根消防竖管直径应根据临时消防供水系统设计流量、竖管最低流量等计算确定,其最高点处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四)临时消防供水系统的设施、管材、配件等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系统的工作压力,消防竖管应采用镀锌钢管,管道连接应采用沟槽、螺纹、法兰等方式连接; (五)消防竖管应在每层安装直径为65毫米的临时消火栓、水带和直径19毫米的水枪,临时消火栓应设置在易于取用和便于扑救火灾的地点; (六)消防竖管应按照要求设置水泵接合器或在首层外墙设置直径65毫米的水带消防接口,消防接口处应设止回阀,水泵接合器和首层消防接口处应有明显标志,其周边应留有足够的消防车作业场地,供大型消防水罐车使用的作业场地面积不应小于18米×18米。 第十六条 临时消防供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冬季施工临时消防供水管网应设置为干式或采取保温措施; (二)临时消防供水系统的用电应满足供电安全和可靠性要求。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五)临时宿舍的窗户不得用硬质材料封堵,每个房门至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得超过25米(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距离减半)。 施工现场应当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临时宿舍内禁止使用功率大于200瓦的照明、取暖和电加热设备。 (五)作业现场附近堆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未做彻底清理或者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六)作业现场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的; (八)散落的火星危及毗连或邻近建(构)筑物安全的; (九)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现场操作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的; (十)其他有关规定禁止动用明火的。 第二十一条 电(气)焊、切割的作业点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可燃物品,焊割点周围和下方应当落实防火措施,并指定专人现场监护。 第二十二条 使用有机溶剂等材料以及有可燃气体产生的施工现场应当通风良好,自然通风条件不好的施工现场,应当安装机械通风设备后方能施工。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施工现场建筑物内及建筑物屋顶上熬炼沥青。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产生的刨花、木屑以及油毡、木料等易燃、可燃材料应当天清理,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施工剩余的油漆、稀料应集中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单位对自查或者公安消防机构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九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辽宁省消防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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