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建委发〔2009〕292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建委《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做好2009年冬期施工准备工作的通知》(大建委〔2009〕200号)和《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冬期施工工作的通知》(大建委发〔2009〕228号)要求,为加强冬期施工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消除工程结构隐患,市建委决定从2009年11月16日至2010年1月18日,在全市开展冬期施工工程质量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冬期施工的地基与基础、主体工程。
二、检查内容
(一)责任单位质量行为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情况,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相关单位资质、相关人员资格情况,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预拌混凝土企业冬期生产组织管理和质量保证措施的建立情况等。
(二)工程档案资料
冬期施工方案及审批情况,冬期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商品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混凝土坍落度测量记录,冬期施工测温记录(大气温度测量记录、砌筑砂浆和材料测温记录,混凝土出罐及入模测温记录、混凝土养护测温记录),钢筋焊接施工记录,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报告,砂浆同条件养护试块报告,现场使用外加剂的合格证和认定证书等工程技术档案和监理档案资料情况。
(三)工程实体情况
施工现场物资、设备、人员冬期施工准备工作,地基土防冻处理情况,钢筋的外观质量和焊接质量,焊条或焊剂的质量控制,钢结构中负温焊接工艺执行情况,高强螺栓连接扭矩系数检测情况,混凝土同条件试块留置、养护情况,砌体材料表面污物、冰雪处理情况,混凝土构件测温孔的留置情况,混凝土浇筑后保温养护措施实施情况,混凝土表面是否有受冻现象等。
(四)预拌混凝土情况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混凝土生产材料及物资准备情况,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控制和检验,使用外加剂的合格证和3C认证证书,混凝土运输时的保温措施,混凝土的交货测温记录,混凝土浇筑现场坍落度和出罐温度的记录情况等。检查过程中在生产现场或混凝土浇筑现场随机制作混凝土强度试件进行强度对比。
三、组织机构及分工
市建委成立冬期施工工程质量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组 长:李海斌 市建委副主任
副组长:曲 平 市质监站站长
成员由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城市区域内以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为主的检查工作。
各区、市、县应成立由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局长为组长的检查组,负责各辖区内的检查工作。
四、检查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97)、《建筑工程冬期施工技术规程》(DB21/T1962-2008)、《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等法律、法规、设计文件、验收规范和施工规程。
五、 检查时间及方式
(一)2009年11月16日至2009年11月30日为各责任单
位自查阶段。
(二)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月10日为检查组检查阶段。
(三)2010年1月11日至1月15日为总结阶段,各检查组将检查情况总结于2010年1月18日前书面报送给检查领导小组。
六、问题处理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责成各责任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
(二)对在检查中发现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要予以记录;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三)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结果向全市通报。
七、要求
(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冬期施工的质量管理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提高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对冬期施工重要性的认识,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完善冬期施工质量保证措施,编写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冬期施工方案和冬期监理实施细则并落实到位,确保冬期施工工程质量。
(二)要加强冬期施工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提前做好物资、设备、人员等冬期施工的准备工作,抓好施工和监理单位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技术交底工作,严格实行对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制度,保证施工质量符合工程验收规范、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要求。
(三)各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冬期施工工程进行自查自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抓紧时间进行彻底整改,直至符合要求,确保建设工程结构安全。
(四)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加强对冬期生产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认真制定冬期生产保证措施,并对生产、运输、交货等环节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以保证预拌混凝土质量。另外,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于2009年11月15日前将冬期生产质量保证措施和冬期生产计划分别报送所供混凝土工程所在地监督站和市质量监督站工程技术管理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